(2022)沪0118刑初71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4-1)
(2022)沪0118刑初71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8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9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男,200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禹某,男,2002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经事先预谋,以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疫情期间上海市保供车辆临时通行证、向他人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三人共同建立两个微信群,将办理保供车辆临时通行证的信息发布在其他不同的微信群里以吸引他人加入该群,由被告人许某、牟某二人负责扮演京东的管理人员在群内接待入群人员、发布办理通行证、收款二维码的相关消息,被告人禹某负责整理人员信息,共同骗取被害人辛某、吴某等六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辛某、吴某系在其位于本区的暂住地使用手机转账。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钱款并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许某、牟某、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员段美玲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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