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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546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10-13)



    (2022)沪0101刑初5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曾用名屈某,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人民政府驾驶员,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暂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22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于2021年9月13日、22日两次通过QQ向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龙某出售疑似淫秽视频117个,共计获利人民币40元。经鉴定,其中99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2月17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将被告人屈某抓获。被告人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屈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龙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QQ信息资料、淫秽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款二维码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电子数据检验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淫秽视频以及抓获经过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工作证明及多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邱纯杰
    书 记 员 胡霁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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