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0刑初47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10-13)



    (2022)沪0110刑初4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茆某,曾用名朝峰,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XX,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茆某在本市杨浦区XX超市(中原店)工作期间,将谢某放置在货架上一部价值人民币(下同)380元的红米NOTE98G+128G手机拿走并维修自用,后发现该手机内京东到家APP账户处于登录状态,遂于同年6月21日至7月9日期间,通过已登录的上述账户采用京东白条免密支付方式窃得4000余元用于网上购物,后将购得商品低价出售给他人获利。
    2021年9月9日,被告人茆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案发后,茆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京东到家APP账号信息、账单详情及截图、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茆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茆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茆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茆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作出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茆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