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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18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10-14)



    (2022)沪0115刑初18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某烧烤店店外饮酒夜宵时,因餐费支付问题与烧烤店老板于某引发纠纷,于某遂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XX派出所民警金某携特保队员梅某赶赴上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宋某先辱骂、推搡民警金某,后殴打特保队员梅某致其面部致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梅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梅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于某的证言、执法证明、简某、工作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片、执法记录仪监控、监控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周馨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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