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5刑初202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10-17)



    (2022)沪0115刑初2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78年7月8日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2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22年7月21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崔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BX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洲海路路口遇红灯向东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遇红灯进入路口的由吕某驾驶的上海ZXXXXX4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物损为人民币1,200元)。在吕某报警过程中,民警巡逻至此发现事故现场而将被告人崔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ml,属于醉酒。
    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崔某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已与吕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吕某的证言、道路监控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视频资料说明、信号灯配时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非机动车信息、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XX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崔某案发后能全额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物损,并获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崔长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思嘉
    书 记 员 吴 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