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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62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10-17)



    (2022)沪0117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XX,初中文化,原系亚美尚广场保安,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建议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俊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俞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为恶作剧,将其“健康云”软件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3月7日采样)截图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修改为“N基因阳性”,并发送给朋友证人侯某等人。次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号XX广场(以下简称亚美尚广场)上班时,为请假,又将上述截图向物业经理证人童某出示,并称已接到民警核酸复检通知,故需请假,童某遂将该情况上报。当日11时许,民警、医务人员对亚美尚广场采取封控措施,数十人被滞留;被告人陆某某居住的本区XX路XX弄XX号楼亦被采取封控措施,外出居民被紧急召回进行核酸检测。经再次检测,被告人陆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当日18时左右,亚美尚广场及海欣南区15号楼解除封控。
    嗣后,被告人陆某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童某、贺某、崔某、曹某、吴某、朱某、过祯君的证言,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检测报告单,投诉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姚 琦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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