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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43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10-20)



    (2022)沪0101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五百元(罚款未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五百元(罚款未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有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21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承租本区XX路XX号XX室设立百家乐赌场。由刘某招揽赌客、与后庄结算返水并和被告人张某轮流操盘。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12月29日在上址将被告人刘某、张某抓获,并缴获电脑、手机等。经电脑截屏显示,案发当日码量为53,500。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陆某、龚某1、胡某、吴某、龚某2、屠某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缴获的笔记本电脑照片、手机照片、工作情况、赌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赌博账号密码,案发当日码量截图及被告人刘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庭前,公诉机关就量刑与两名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本院,载明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同时,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当庭供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苹果牌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系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人民币20,405元系赌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人民币5,000元系赌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赌资及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笔记本电脑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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