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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2刑更35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10-31)



    (2022)沪02刑更355号
    罪犯王某,男,1954年7月6日生,XX,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5)杨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沪02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始至2022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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