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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67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6-8)



    (2022)沪0115刑初6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98年3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高中文化,在业,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铭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后因本案具备庭审条件,依法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P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附近时,因车上人员下车后发生争执殴打,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彭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彭某每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77毫克,属于醉酒。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能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艳利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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