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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26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6-9)



    (2022)沪0118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起,被告人尤某在担任麦某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分公司(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上海市青浦区五家保供超市之一,以下简称“麦某某超市青浦店”)部门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该保供超市备货、退发货的职务便利,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下截留保供物资,将原价为人民币80元/组(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猪肉加价至100元/组,将原价为17.70元/组的吐司面包加价至30元/组,向其同学、熟人所在的封控小区居民销售。其间,被告人尤某违规使用超市车辆通行证,驾驶私家车辆,将加价销售的物资送至上海市青浦区7个封控小区。被告人尤某采用上述手段,共截留加价出售猪肉350组、吐司面包740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200元,违法所得数额共计14,800余元。
    被告人尤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尤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顾某、胡某、张某、许某、仇某、吴某、高某、陈某、穆某、王某、曹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劳动合同,微信转账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监控照片,银行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麦德龙超市青浦店价目表,证人曹某确认的照片与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说明、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民生商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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