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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18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6-14)



    (2022)沪0106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95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XX,大专文化程度,芜湖马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同年6月9日恢复审理,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8月,被告人吕某租赁陕西省西安市XX广场XX座XX室等场地,雇佣于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提供“析股、荐股信息”等为饵,采用拨打目标客户电话、初步取信后添加微信,再进一步诱骗客户加入微信群的渐进式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大量通讯群组,待每个通讯群组达到一定人数后,即将群组转卖给其他人员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包括居住在本市静安区的李某等人被骗受损。经核查,吕某等人涉及设立群组数达40余个。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具有主犯、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龚某、吴某等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朱某1、朱某2、侯某等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共同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凤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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