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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28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6-14)



    (2022)沪0117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叶某某,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于2022年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XX镇XX村XX号XX室,将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被害人卢某、刘某、王某、张某等被电信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45万元,后其通过转账等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至其他账户,并从中谋利。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刘某、王某、张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4,105元,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四千一百零五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郭金君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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