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5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沪0110刑初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XX,户籍在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任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20日、9月23日,被告人夏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房间内开设网络“百家乐”供他人赌博。徐某为该百家乐赌场的负责人,并提供账号密码、订房,被告人夏某负责操盘、订房等。2021年9月23日18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正在利用该百家乐赌博场所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夏某、徐某、黄某以及参赌人员李某、肖某(均已行政处罚),缴获涉案电脑机箱、电视机、手机、赌资配钞等。经查,2021年9月20日上述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洗码量超过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夏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希望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0日及23日,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夏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其中,徐某负责该赌博场所的经营及提供账号、密码、订房等,夏某负责操盘、订房等。
2021年9月23日18时许,民警至该处检查,在上址及附近抓获徐某、被告人夏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李某、肖某,查获电视机、电脑机箱及赌资若干等涉赌财物。
经查,2021年9月20日,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赌资数额超过人民币7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同案人员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李某、肖某、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洗码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入住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夏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严功元
人民陪审员 朱爱娜
书 记 员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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