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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27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6-16)



    (2022)沪0118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99年6月12日出生。2022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羁押,同年3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朋友黎某1(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足浴店与马某、董某、荆某(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黎某1纠集被告人彭某、黎某2(已判刑)至青浦区某路口附近,黎某1等人再次与马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其间,被告人彭某与黎某1、黎某2、马某、董某均持砖块殴打对方。经鉴定,黎某2遭外力作用,致左眼部挫伤,口腔黏膜破损,综合评定为轻微伤。黎某1遭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马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董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肤擦伤,右胸部软组织擦伤,未构成轻微伤。荆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彭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黔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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