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4刑初2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6-17)



    (2022)沪0104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XX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07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08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尚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XX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尚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找来周边居民参与“百家乐”赌博。
    2022年1月10日18时许,公安人员至上址抓获胡某、尚某以及参赌人员苏某、周某、郑某、施某,当场查扣赌资29000余元。胡某、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尚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胡某、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尚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某系坦白、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苏某、周某、郑某、施某、李某、顾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动产权登记证、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明等书证、物证,被告人胡某、尚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尚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玉标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