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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30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6-17)



    (2022)沪0113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2000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徐州火烈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公司”)主播,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雪、姚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管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6月14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张晓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为“小小语音”直播间APP内担任主播(昵称“H.如水”“退”“H.樱桃”),并接受平台内火烈鸟工会的话术指导,以拜师、谈恋爱、“PK业绩”等为由,诱骗多名进入直播房间的顾客对其进行打赏、刷礼物,并从被害人所充值的金额中分成45%作为自己的非法获利。至案发,吴某骗得被害人王某1、王某2等钱款共计人民币96,439.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报案书、证人樊某所作的证言、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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