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13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6-17)
(2022)沪0120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上海泽仲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另处)在经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大厦XX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期间,通过向社会散发传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将钱款出借给宁波B有限公司后再转借给其他借款人,实际将钱款用于返利、公司经营及日常消费。至案发,共被骗取宋某、徐某、郝某等12人(9户)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黄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大厦XX的A公司期间,通过向社会散发传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将钱款出借给宁波B有限公司后再转借给其他借款人,实际将钱款用于返利、公司经营及日常消费。至案发,共骗取宋某、徐某、郝某等12人(9户)共计58万余元。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黄某共同退赔了绝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作了供述,且有被害人陈某1、赵某、何某2、朱某、孙某的陈述,宋某、徐某、郝某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A公司已买客户登记表、宣传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同案犯黄某的供述,证人何某1、蒋某、卫某、袁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中国农业银行卡、A公司POS机刷卡记录、A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陈某亲属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黄某妻子陈某2的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交易明细、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细对账单、徐某微信收款记录、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赔绝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及损失挽回情况等,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
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审 判 员 邱建安
人民陪审员 朱 晨
吴 佳 玥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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