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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23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6-17)



    (2022)沪0120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邱某通过虚构的“陶先生”身份,谎称能帮被害人蒲某1交警队拿回其被扣押的驾驶证,并向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费用后将其微信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已赔偿被害人蒲某1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蒲某1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李 巾 杰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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