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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38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6-20)



    (2022)沪0117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青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2年5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胥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金某(另案处理)同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汪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任职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销售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发的“海伦堡爱ME城市项目”商铺,B公司与A公司约定,由A公司收取客户团购费作为销售报酬,B公司给予客户相应购房优惠。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等人以为客户争取低折扣为由,使用私设POS机收取冉贵、王某2、王某1等客户团购费,除交付给A公司部分钱款外,将剩余钱款予以侵占并分赃,经查,陆某某、杨某等人侵占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与同案犯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至指定账户(已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证人王某1、刘某、王某2、李某、余某、高兴、杨某、殷某、金某、汪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发票、签购单、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报案书、上海爱ME城市2017年7-8月商铺渠道分销服务合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并预缴了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石慧超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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