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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181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6-21)



    (2021)沪0117刑初18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21〕Z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2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等地,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他人提供卡酷、漫洛宝、手机卡、银行账户等牟取利益,获利后二人平分。2020年7月7日,被害人苟某1他人电话称办理购物退赔,其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共转账人民币17,696元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经查,用于向被害人苟某1拨打诈骗电话的手机号码系由被告人赖某某提供。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协助民警抓获了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向被害人苟某1予以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苟某1的陈述,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截图,转账凭证、谅解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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