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3刑初34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6-21)



    (2022)沪0113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晓鹏,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50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辩护人彭晓鹏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严某为牟利,在互联网上多个“炒币”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期间,严某明知系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所得的赃款,仍提供本人银行卡予以接收,而后以交易虚拟币的方式帮助转移。2021年10月2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朱某、江某、彭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人民币44,327元经汪大勇名下银行账户转入严某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卡(尾号3761)后被转移他处。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严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朱某、江某、彭某的报案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被告人严某的户籍资料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牛 玲 玲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