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22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6-8)
(2022)沪0118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2019年11月11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1年11月1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以(2022)沪0118刑初220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因疫情防控形势好转,中止审理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书 记 员 樊丽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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