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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2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沪0101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98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沐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本市XX餐厅厨师,住四川省沐川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2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卫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21年3月,在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交通、招商、华瑞4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1849、XXXXXXXXXXXXXXX8613、XXXXXXXXXXXX3267、XXXXXXXXXXXXXXX5010)、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使用。
    2021年3月,罗某1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22万余元系使用上述中国、交通银行卡收取。
    2021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至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宋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证人罗某1、任某、罗某2、李某、董某、卢某、汪某等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前科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4个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21年3月,在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交通、招商、华瑞4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1849、XXXXXXXXXXXXXXX8613、XXXXXXXXXXXX3267、XXXXXXXXXXXXXXX5010)及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使用。
    同年3月,罗某1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22万余元系使用上述中国、交通银行卡收取。
    同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至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宋某居住地将其抓获。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供述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证人罗某1、任某、罗某2、李某、董某、卢某、汪某等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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