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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7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沪0113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在本区XX路XX号XX楼“老绍兴XX酒店内,以该酒店即将结束营业而无法满足其加餐为由,借酒撒泼,任意损毁餐桌上的餐具,并将上前劝阻的酒店经理刘某推搡倒地、摔砸酒瓶时将酒店工作人员魏某1脚部砸伤。尔后,被告人朱某拒不配合至上址依法处警的大华新村派出所民警杨某执法,并持手机将杨某面部砸伤。经鉴定,杨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刘某、魏某1的伤势均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被告人朱某于2021年11月14日在案发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刘某、魏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谭某、孙某、陈某、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魏某1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魏某1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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