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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42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沪0113刑初4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2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陕西省乾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某某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南省岳阳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荣,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2019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某某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陕西省礼泉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黄荣、王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分别注册成为“某某某”赌博网站(网址:http://www.XXXXX.com)的会员,参与网络赌博。之后,上述被告人又各自通过微信发送“邀请码”的方式,介绍多名同事或朋友注册成为上述赌博网站的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抽取下级赌客(由被告人介绍的赌客)投注金额百分之一和下下级赌客(由下级赌客介绍的赌客)投注金额千分之二的方式获利。
    被告人刘某某、许冬冬于2022年2月2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李某于2022年2月2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葛某、黄某1、闫某、李某1、吴某、张某、谢某、黄某2、李某2、杨某、卢某、马某、陈某、刘某、李某3、李某4、郑某、岳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高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新启航赌博网站页面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截图、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李某、刘某某,许某某分别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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