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34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沪0116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自报),曾用名陈某洪,男,1985年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暂住本区;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7年11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邱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至本区XX镇北区大市场,采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66-68号、64-65号商铺,分别窃得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元的酱料三瓶(已发还)。
2、2022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至本区XX镇XX村XX号XX室,采用撬门方式进入该室,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杨某碰见后逃离。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因第一节事实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后于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3日因第二节事实被传唤,到案后拒不供述相关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被害人徐某、林某、曹某、杨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案发现场照片、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身体状况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月3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款及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赃物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褚康其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