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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38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沪0116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经他人纠集为非法牟利,明知“月亮湾”“蜜柚”等网站为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成为上述网站代理,通过微博为上述网站进行推广。会员通过推广链接进入网站后付费观看淫秽视频,代理人员从网站会员费中按约定抽成获利。同年4月至7月期间,黄某某以上述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公安机关分别从“月亮湾”“蜜柚”随机提取视频26部、30部,经鉴定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包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刘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相关支付宝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经他人纠集,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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