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39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沪0116刑初3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本区,住本区高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本区高新区XX街XX号XX馆XX楼厨房内,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黄某、徐某、奚某、顾某、庄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以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