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20刑初25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6-22)



    (2022)沪0120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暂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0时53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苏K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路XX号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案发时血样内乙醇浓度为2.02mg/ml。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XX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尚未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游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车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