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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7101刑初15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6-22)



    (2022)沪710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大寨村1301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晚霞路172号1002室。因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香,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钟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日恢复审理。2022年6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文、毛颖洁、黄皓翔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周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韩XX结识朱跃进(另案处理),后从其处购买120株金毛狗脊并放置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综合区24号店铺,部分已出售,其中出售给周某3株、陈某1株,胡某(另行处理)协助韩XX收购、出售金毛狗脊。2021年9月2日,韩XX在上述店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94株金毛狗脊,到案后韩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管理。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处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财物告知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陈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说明等鉴定材料;4、被告人韩XX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韩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植被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照相关法律判令:1.韩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活体的养护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478.57元;2.韩XX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若其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韩XX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4.韩XX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因已联系好福建省XX机构,具备将涉案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条件,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韩XX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人亦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涉案金毛狗脊数量情况、养护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告人韩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韩XX无异议,表示愿意将涉案金毛狗脊送回福建省漳州市进行原地保护,并承担赔偿责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韩XX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不知晓从朱跃进处收购的金毛狗脊是野生的,且整个过程获利不高,也愿意将植物送回原地保护;系初犯、偶犯,认识不足,也愿意悔改,提请法庭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韩XX结识朱跃进(另案处理),后从其处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120株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并放置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综合区24号店铺,部分已出售,其中出售给周某3株、陈某1株,胡某(另行处理)协助韩XX收购、出售金毛狗脊。2021年9月2日,韩XX在上述店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94株金毛狗脊,到案后韩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在温室环境中进行养护。
    经受委托养护机关上海辰山植物园出具的养护费用明细清单,从韩XX处扣押到案的94株金毛狗脊自2021年9月4日移送后产生的养护费用共计4,478.57元。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金毛狗脊自然分布范围主要为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福建、浙江及海南等省,上海不在其自然地理分布范围,且由于金毛狗脊自然生长环境为荫蔽、湿润、富含腐殖质的酸性土壤,上海的土壤条件多数中性偏碱,也不适合金毛狗脊自然生长。基于韩XX非法收购、出售金毛狗脊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以及金毛狗脊特殊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建议将涉案金毛狗脊运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另产生鉴定费用4,000元。
    案件审理中,韩XX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元,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共计8,478.57元。
    上述事实,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21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进行违法行为排摸时,将韩XX抓获,并当场查获其用于销售的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金毛狗脊约94株;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脊94株及涉案植物的外观特征等事实;
    3、证人胡某、陈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2021年5月陈某从韩XX处购买1株金毛狗脊植物,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周某从韩XX处购买3株金毛狗脊植物;
    4、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说明,证实本案涉案94株植物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为蚌壳蕨科金毛狗属金毛狗脊植株,且均为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5、涉案财物告知凭证,证实本案涉案94株植物均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处理的事实;
    6、被告人韩XX、证人胡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韩XX从其丈夫、朋友等处得知买卖野生金毛狗脊植物为违法行为,但其为牟取利益仍在未取得相关证明许可文件情况下,从朱跃进处陆续购入金毛狗脊,后将购入的金毛狗脊放置于其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综合区24号店铺内对外出售;被告人韩XX在得知朱跃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仍将购买的金毛狗脊对外销售等事实,以及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7、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涉案金毛狗脊植物经鉴定,认为非法采集金毛狗脊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威胁野生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生存和繁衍,对土壤保育、水源涵养和养分循环造成危害,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金毛狗脊植物的自然生长环境较为特殊,为荫蔽、湿润、富含腐殖质的酸性土壤,上海的土壤条件不适合其自然生长,建议将查获的涉案金毛狗脊运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
    8、上海辰山植物园出具的涉案金毛狗脊的数量情况、养护费用清单,证实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的94株金毛狗脊,养护费用共计4,478.57元;
    9、刊登于2022年1月21日正义网的公告,证实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韩XX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诉前公告程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涉案植物经鉴定为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脊)野生植物,属于蚌壳蕨科金毛狗属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本案被告人韩XX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韩XX的辩护人提出的在收购行为中的主观明知性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韩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韩XX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韩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金毛狗脊植物资源造成破坏,影响其物种的生存与种群的更新延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第三方野生植物专业管理机构对涉案金毛狗脊植物的养护费用进行评估、计算,据此提出本案生态损失赔偿数额,韩XX对此无异议,愿意赔偿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目标是最大程度最优化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该在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前提之下。本案涉及对野生植物生态资源的恢复保护,必须考虑野生植物的自然生长环境、物种繁衍以及与之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在诉前调查阶段,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破坏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从金毛狗脊植物的自然分布范围、物种的生存和繁衍、对土壤、气候等生境需求的特殊性以及与之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方面,并对照上海市自然地理情况,提出了建议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的鉴定意见。结合专业鉴定意见,基于金毛狗脊植物对生境需求的特殊性,为最大程度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资源,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是当前最优化的弥补损害、恢复生态措施,具有必要性。此外,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就涉案植物送回事宜达成一致方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系好涉案金毛狗脊植物原生地福建省漳州市的相关野生植物接收机构,由韩XX承担植物送回责任并接受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监督。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送回涉案金毛狗脊植物进行原地保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金毛狗脊植物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人民币4478.57元,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XX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进行道歉)
    韩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斐明
    审 判 员 杨建军
    审 判 员 张雯琳
    书 记 员 盖宇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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