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4刑初25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沪0104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嵩县,在上海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雅、喻天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水果店,趁店主张某睡着之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8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将其中20元用于个人消费。
    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2834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谭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判处拘役,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康 乐
    连 文 静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