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31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4-6)
(2022)沪0113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5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佑兴村民兴22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宽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