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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31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4-6)



    (2022)沪0113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廉某,男,1993年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王小屯村1001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男,1993年11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白果镇金山村二组32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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