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5刑初73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沪0115刑初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XX,初中文化,土方车司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XX,初中文化,土方车司机,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永兴镇永兴村王庄6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徐某在本区XX路老港垃圾码头5号门对面路口处,双方车辆在避让通行时发生轻微碰擦。李某遂辱骂徐某,徐某被骂后亦回骂对方。李某见状后持铁管殴打徐某不成后被人劝开。后双方仍互不买账,相互辱骂对方、斗气逞强,后徐某持自制铁质榔头、李某持铁管互殴,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左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颞部头皮下血肿,余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李某体表挫伤,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徐某相互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截图、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李某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徐某致一人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徐某均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互相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