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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沪0116刑初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胡文迪,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文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可帮助购买低价优惠房和借款等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沈某向其支付购房款和借款共计人民币16.2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将该钱款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及日常挥霍。经被害人沈某多次催讨,被告人徐某某归还8万元,导致被害人沈某实际损失82,500元。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沈某的剩余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其历次供述,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收购黄金首饰交易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徐某某系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宋春梅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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