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29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4-12)
(2022)沪0117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XX,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暂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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