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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27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3)



    (2022)沪0118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绑定网银、关联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当日,全国各地受害人冯某(被骗地点为本区)、杨某、王某、施某、谢某、姬某、胡某、裴某、贾某等被诈骗团伙以刷单、网络投资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后向被告人郑某上述银行卡内转账计人民币3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曾于2020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证人冯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及累犯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姚丽萍
    书 记 员 陆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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