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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28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3)



    (2022)沪0118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XX,系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2022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账户:XXXXXXXXXXXX3954)及绑定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转移潘某某(转账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张某某、苏某某等78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夏 琦 贤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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