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73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4-7)
(2022)沪7101刑初7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培江园东区。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狗的行为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2018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4月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弩、飞针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四日。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2月16日以沪铁检刑诉(20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战资
人民陪审员 彭致坚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