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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0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沪0101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2,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现住在本市黄浦区。1980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2及指定辩护人臧高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鲁某2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楼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自行招揽赌客、操盘上分、结算输赢。至同月10日,该赌场招揽陈某等人(均另处)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自2021年12月6日至被查获当日,该赌场使用的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1,013,775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陈某、干某、陆某1、杨某、孙某、王某、陆某2的证言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涉案百家乐赌场界面照片、洗码量截图;相关现场、电脑主机及赌资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鲁某2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鲁某2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鲁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追究被告人鲁某2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鲁某2的辩护人认为,鲁某2开设赌场,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在5年以下量刑予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鲁某2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楼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自行招揽赌客、操盘上分、结算输赢。至同月10日,该赌场招揽陈某、干某、陆某1、杨某、孙某、王某、陆某2等人(均另处)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自2021年12月6日至被查获当日,该赌场使用的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1,013,775元。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址抓获了被告人鲁某2,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干某、陆某1、杨某、孙某、王某、陆某2的证言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违法参赌人员在案发地点赌博,并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鲁某2开设赌场及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涉案百家乐赌场界面照片、洗码量截图;相关现场、电脑主机及赌资照片等证实,被告人鲁某2在开设赌场的情况及该赌场内洗码量的数额。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鲁某2到案的经过。
    5.户籍信息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鲁某2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鲁某2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鲁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鲁某2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赌资及缴获的作案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审 判 员 袁伟民
    章 刘 岚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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