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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40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沪0116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地本市松江区,住本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小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易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本区,住本市松江区;1994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及辩护人洪小萍、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经合谋,通过利用“嘟嘟松江麻将”手机APP内亲友圈功能开设房间供赌客赌博,制定赌博规则并每局收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元的台费。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共同拉拢赌客进亲友圈赌博,赌资由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抽头渔利共计8万余元。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朱某1、孙某、朱某2的证言及三人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调取的光盘、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王某某的第一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法律意识淡薄,参赌人员多为亲朋好友,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家属已经超额退出其实际获利部分,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王某某的第二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有家属需要照顾,同时,其系一家公司的合伙人,因其被羁押,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员工工资延迟发放,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陆 治 乾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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