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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39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沪0117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少堃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5月17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案中止审理。2022年6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蓝色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区XX镇XX路XX路路口时,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民警处以记3分、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为逃避处罚遂驾车逃逸。同日13时4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XX镇XX路XX路路口被执法民警周某1驾驶警车截停后,不听从周某1指令,并驾驶机动车冲顶、拖拽周某1后继续逃逸。
    嗣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人奚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及网上比对,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冲顶、拖拽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书 记 员 蒋晓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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