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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24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沪0120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镇XX路XX路西侧150米处时与路人丁某发生碰撞事故,在公安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事故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相对方丁某的陈述,道路监控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坦白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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