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43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6-20)
(2022)沪710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XX,初中文化程度,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2020年12月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文聪,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2月14日以沪铁检刑诉(20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2年3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汤列城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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