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38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7)
(2021)沪0113刑初13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男,1997年6月6日出生,XX,大专文化,系徐州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梦公司)业务主管,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徐州火烈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火烈鸟公司)厅管,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祥勇,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XX,大专文化,系火烈鸟公司厅管,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德春,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1998年7月20日出生,XX,大专文化,系火烈鸟公司厅管,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暂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昕渊,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XX,本科文化,系火烈鸟公司星探组组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和军,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95年8月1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三部部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雪晴,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2002年6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三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卞晓飞,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三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六部组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暂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钦,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卞晶晶,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女,2000年3月16日出生,XX,大专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六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文娟,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接某,男,2001年1月18日出生,XX,大专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六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2000年10月11日出生,XX,大专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六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龙,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曾用名:王忠磊),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七部业务员,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玮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XX,中专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九部部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芳芳,上海棠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曾用名:周佳乐),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XX,初中文化,系追梦公司业务九部业务员,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等十五人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火烈鸟公司、追梦公司。火烈鸟公司招募被告人樊某(曾做过外宣业务员、厅管)为星探负责人,负责招募女主播;招募被告人刘某、谭某、陈某为线上直播厅负责人;招募郭梦瑶、黄丽丽等(另案处理)为直播厅主播。追梦公司招募被告人郁某为业务主管,被告人孙某、周某2等为业务部长,被告人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3、周某1等为业务员,授意业务员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内,假扮女主播的名义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火烈鸟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与女主播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业绩不达标将会被惩罚等,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经查,被告人郁某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2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的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被告人谭某的涉案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的涉案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樊某的涉案金额为9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的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1的涉案金额为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1的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涉案金额为4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2的涉案金额为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的涉案金额为18万余元,被告人接某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3的涉案金额为3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1的涉案金额为2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2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
被告人郁某等人均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充某、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郁某等十五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周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3、周某1、周某2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还提出,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量刑中予以从轻。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与王某2有关的报案人只有二人,数额仅3000余元,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女主播在与客户聊天过程中是否使用话术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审计报告的数额没有区分正常消费的部分;王某2犯罪时还是在校学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火烈鸟公司、追梦公司。火烈鸟公司招募被告人樊某(曾做过外宣业务员、厅管)为星探负责人,负责招募女主播;招募被告人刘某、谭某、陈某为线上直播厅负责人;招募郭梦瑶、黄丽丽等(另案处理)为直播厅主播。追梦公司招募被告人郁某为业务主管,被告人孙某、周某2等为业务部长,被告人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3、周某1等为业务员,授意业务员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内,假扮女主播的名义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火烈鸟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与女主播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业绩不达标将会被惩罚等,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经查,被告人郁某的涉案金额为442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的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被告人谭某的涉案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的涉案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樊某的涉案金额为9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的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1的涉案金额为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1的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涉案金额为4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2的涉案金额为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的涉案金额为18万余元,被告人接某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3的涉案金额为3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1的涉案金额为2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2的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
被告人郁某等十五人均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2退赔被害人王某13790.5元,取得谅解。被告人郁某、谭某、樊某、孙某、王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分别退赃20万元、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孙某、梁某、代某、靳某、王某1、马某、朱某1、邢某、朱某2、闫某1、陆某、刘某1、黄某、王某2、向某、周某、高某、刘某2、陈某、赵某、曹某、杨某、李某2、魏某、罗某等的陈述、充某、聊天记录证实,其在游戏平台被“女主播”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与女主播建立恋爱关系等,后被骗取钱款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李某1、李某3、刘某3、闫某2、刘某4的供述证实,追梦公司业务员以女主播身份招揽客户进入直播间,由火烈鸟公司的女主播诈骗钱款的事实。
3.超管表、员工信息表证实,刘某等超管管理的厅号及入职时间。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清单》及话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郁某等人处扣押手机等物品,及被告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郁某等人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周某2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周某2结伙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郁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周某2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仅有部分被害人的报案,可能导致事实不清及应扣除正常消费打赏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表演打赏是实施诈骗犯罪中的小部分环节,是为赢得更多用户关注并取得信任作铺垫,继而由女主播以谈恋爱、业绩不达标被开除等话术诱导用户消费、打赏,系犯罪过程的一部分,不能割裂开,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综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郁某、刘某、谭某、陈某、樊某、孙某、王某1、张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周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郁某、谭某、樊某、孙某、王某1、李某、张某2、接某、王某2、王某3、周某1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王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六、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王宝章
人民陪审员 金岳英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