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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42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7)



    (2022)沪0116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80年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
    辩护人罗黎明,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辩护人罗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初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樊某(已被判刑)多次组织他人在本区XX镇XX路XX号XX超市、XX镇XX路XX号XX餐厅、XX镇XX街XX弄XX号通过“牛牛”“二八杠”等方式开设赌场,并由池某(另处)负责望风,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5万元。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沈某、陈某、黄某、周某、涂某、庄某、李某、朱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樊某、同案关系人池某、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历次供述,相关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夏某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深刻悔罪,在审理阶段积极退赃;家庭情况特殊,夏某父母双亡,本人离异,其儿子患恶性肿瘤晚期,与夏某共同生活,需要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住院放疗、化疗,日常由夏某进行护理,经济状况也比较困难,目前主要是依靠种植蔬菜为生。综上,建议对夏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及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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