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7刑初38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6-27)



    (2022)沪0117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喻某某(曾用名:喻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21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同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曙,上海茸城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抢夺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2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夏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至本区XX路金地广场1楼上海XX有限公司卓亭路分店柜台处,以购买黄金手镯为由,在店员张某1从柜台内取出手镯交给其试看过程中,公然将手镯夺走后逃逸。经价格认定,涉案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6,640元。
    次日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胡某、郭某的证言,当日金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记录、发还清单,上海市XX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黄金手镯一只,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金 寿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