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20刑初25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6-27)



    (2022)沪0120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1日0时7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陆厍613号门口处时撞击他人停放的车辆,致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他人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经抽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ml。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并逃离事故现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