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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3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沪010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暂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陈静,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陈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起,被告人范某利用微信号注册“哈灵麻将”ID开设亲友圈,提前购买房卡供亲友圈中的赌客开房赌博,其通过微信号为fan603598729(昵称:从头开始)的微信向赢家收取每局人民币8元的“台费”抽头渔利。
    2021年11月30日9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本市XX路XX号汉庭酒店内将被告人范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范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初步审计: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范某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157,0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洪某、王某、蔡某、杨某的证言、相关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范某组织上述人员赌博的时间、方式、经过及收取其等人“台费”的数额、转账方式等事实。
    2.被告人范某用于作案的微信账户、“哈灵麻将”账号及设立的亲友圈、赌客的微信、“哈灵麻将”账户截图;范某与赌客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明细等,证实被告人范某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方式、数额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等,证实被告人范某作案手机的扣押情况。
    4.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实被告人范某向赌客抽头渔利的数额。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豫园派出所工作情况、被告人范某检举揭发、该局查证的相关材料、文书等,证实被告人范某的到案经过及其具有立功表现等事实。
    6.被告人范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范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及具有相关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七千零九十六元,予以追缴;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人民陪审员 徐亚辰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吴 渊 伦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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