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0刑初9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沪0110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XX,户籍在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月24日以沪杨检刑附民公诉(20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侯倩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向某通过QQ号“6427556”、微信号“tengjing52”“ugfdhyfh”分别向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的白某(微信昵称“bgh”、微信号“whitebai1224”,已判刑)、QQ号“1203313789”、微信号“xiaoliuge456”“solomon0002020”“tao1130372792”“pilipalabangbang123”“ZPAZXY77777”“Appeal-Max”“jl348989168”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文件名为“嘉兴3098副本.xlsx”“北京.xls”“济宁500.xlsx”“济宁84.xlsx”“乌鲁木齐2000.xlsx”“5月763.xlsx”“611.xlsx”“济南20年3月给拒.xlsx”“房低100.xlsx”“徐州20年3936.xlsx”“19年徐州普惠7452.xlsx”“20年徐州普惠6883.xlsx”“19年徐州6422.xlsx”“杭州50.xlsx”“杭州补.xlsx”等文件。经鉴定,上述经手机号码去重等,检出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共计1万余条。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向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表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下同)6,210元。
    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表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中发现上述事实,并查明向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6,210元,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1.向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www.jcrb.com)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2.向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6,21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表异议,且另行预交6,210元用于缴纳赔偿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通过QQ号“6427556”、微信号“tengjing52”“ugfdhyfh”分别向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的白某(微信昵称“bgh”、微信号“whitebai1224”,已判刑)及QQ号“1203313789”、微信号“xiaoliuge456”“solomon0002020”“tao1130372792”“pilipalabangbang123”“ZPAZXY77777”“Appeal-Max”“jl348989168”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文件名为“嘉兴3098副本.xlsx”“北京.xls”“济宁500.xlsx”“济宁84.xlsx”“乌鲁木齐2000.xlsx”“5月763.xlsx”“611.xlsx”“济南20年3月给拒.xlsx”“房低100.xlsx”“徐州20年3936.xlsx”“19年徐州普惠7452.xlsx”“20年徐州普惠6883.xlsx”“19年徐州6422.xlsx”“杭州50.xlsx”“杭州补.xlsx”等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并获利6,210元。经鉴定,上述文件经手机号码去重等,从中检出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共计1
    万余条。
    2020年9月11日,民警抓获向某,并查获其用于联系出售、非法提供及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涉案人员白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等手机截图照片,上海XX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诉前公告,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向某的供述、辨认照片、确认的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向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10元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正义网(www.jcrb.com)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6,210元(已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